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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第六位得票过半,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08-07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村支部书记选举中出现第六位候选人得票过半的情况,需结合选举规则和党内规定确定处理方式。若严格按照“规定要5位支部委员”的选举规则,第六位得票过半的候选人能否当选需分情况判断:1.若选举办法明确“差额选举且取前5名”:即使第六位得票过半,也仅能确定前5名当选,第六位因名额限制无法进入支部委员名单;2.若选举办法未明确名额限制仅为“不少于5位”:第六位得票过半且符合候选人资格,可增补为支部委员,最终委员人数为6人;3.若选举存在程序瑕疵(如未提前公示名额规则):需由上级党组织核查程序合法性,若程序违规可能需重新选举。村支部书记选举时第六位候选人得票过半的处理,需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农村工作、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群众公认”等条件。该条款虽未直接规定委员名额,但明确选举需遵循“群众公认”原则。若第六位候选人得票过半,说明其符合“群众公认”核心要求;同时,条例未禁止委员人数超过5人(仅要求“委员会成员若干人”),因此在选举程序合法、候选人资格达标的前提下,第六位得票过半者可当选为支部委员,最终委员人数可调整为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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