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缴社保费用谁承担
关于用人单位不交社保时补缴费用的承担问题,我们结合法律依据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该条款明确用人单位是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主体,需承担补缴责任。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一步确认了用人单位的登记和缴费义务。
结合您的问题,法律未规定补缴费用全由公司承担,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劳动者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基于社保缴费的法定分担原则)。因此,补缴时公司需承担法定比例部分,个人部分由劳动者缴纳;但因公司未缴导致的滞纳金等额外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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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部分劳动者为短期增收,与单位签订放弃社保协议,这是错误的。因社保是法定强制缴纳义务,协议无效。后续补缴仍需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且无法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额外赔偿。
2. **拖延主张权利超时效**:有些劳动者认为社保补缴无时间限制,这是错误的。虽然社保机构追缴单位欠缴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补缴的时效通常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超时效可能导致仲裁不受理。
3. **自行全额补缴后放弃追偿**:个别劳动者因急需社保待遇(如买房落户),自行全额补缴单位和个人部分后,未向单位追偿单位应承担的部分,这是错误的。单位法定缴纳义务不因个人垫付而免除,可通过投诉或诉讼要求单位返还其应承担的金额。
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建议尽快联系我,我会帮您评估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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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补缴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法定比例共同承担;但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未缴纳的,滞纳金或罚款由用人单位承担。
- **未办理社保登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未办理导致的补缴,单位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
- **已办理登记但未按时足额缴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单位需补足单位应缴部分,个人需补缴个人应缴部分,逾期产生的滞纳金由单位承担。
-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后又要求补缴**:即使签署过放弃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补缴时仍按法定比例各自承担费用;但单位可能无需支付额外赔偿(除非造成劳动者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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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若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社保补缴费用属于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需在破产财产中按顺序清偿。若破产财产不足,可能导致部分社保无法全额补缴,劳动者需在破产程序中及时申报债权,争取优先受偿。
2. **劳动者为灵活就业人员或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仅需缴纳工伤保险。此时要求补缴养老、医疗等社保,单位可能无需承担单位部分,劳动者需自行补缴。
3. **劳动者已以个人名义自行缴纳社保**:若自行缴纳的社保与单位应缴险种一致,可要求单位返还单位应承担部分;若险种不一致(如仅缴养老未缴医疗),可要求单位补缴未缴险种费用,但需提供自行缴费证明避免重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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