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老人给公司干活导致腰部两处压缩性骨折,怎么提出赔偿?
针对65岁老人给公司干活导致腰部两处压缩性骨折的赔偿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可作为核心法律依据。根据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若65岁老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在给公司干活时因工作原因导致腰部骨折,符合该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若老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虽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张公司因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综上,劳动关系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劳务关系下适用《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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